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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

更新时间: 2024-04-13 来源: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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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整顿、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秩序,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美容服务。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现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做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并以此为契机,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依法执业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医疗美容行业管理长效机制。

  (一)整治范围。包括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

  (二)依法执业情况。包括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门槛不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执业范围,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超范围执业,违反会诊有关法律法规行医,未依规定聘请境外医师短期行医等情形。

  (三)《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执行情况。包括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以及未按照其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诊疗活动等情形。

  (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包括未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档案资料不全,未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诊疗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护人员缺乏急诊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医疗机构缺少急诊急救设备设施,未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第6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等进行临床用血,未按照《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09〕90号)等进行手术部(室)管理,违反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1、摸底调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掌握本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数量、类别、地址、诊疗科目情况和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情况等;从事医疗美容工作的医护人员情况,包括各类人员数量、专业、资质等;为全省第一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关于开展2011年黑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另行印发。

  2、自查自纠。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照本医疗机构真实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发现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应当立即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