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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帮顾客做美容怎么就变非法行医了呀!”鹿城某美容院老板哭晕在地上

更新时间: 2024-04-13 来源: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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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不得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3月14日,鹿城区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来到市区一家名叫“诗丽堂”美容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在其美容包厢“玫瑰V5”包厢隔壁房间(门口无任何门牌标识)内发现B280美肤仪、A7D脱毛机两台仪器。

  执法人员通过商家提供的仪器厂家的营业执照,发现此公司营业范围包括组装加工医疗美容仪器,并查看了仪器的使用手册和操作的过程,发现这两台仪器均有脱毛、祛斑、美白等涉及医疗美容的功效。

  通过多番谈话,在该店上班的从业人员均承认有使用这两台仪器为顾客进行光子嫩肤和脱毛服务。

  通过对负责人安某的约谈,得知美肤仪在2016年1月8日起已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A7D脱毛机也在2016年12月开始使用。但是美容院并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也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

  该美容院从2016年1月8日起,在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展IPL嫩肤和脱毛等医疗美容活动,截止3月14日,经营时间为14个月多7天,可以确认的违法来得到的为151934元。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能够准确的通过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研究,鹿城区卫计局决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1934元,没收涉案的2台医疗美容器械,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安某的申诉,该局经过讨论后,认为其擅自经营时间已超过12个月,参照《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则》的规定,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较重违法程度。故该局不予采纳该店减轻处罚理由,维持原拟处罚决定。

  接下去,鹿城卫监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管重罚”专项整治行动,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按法条上限予以处罚。